(2013)巨执字第4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张华帅与姚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帅,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456-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帅,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伟,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帅与被执行人姚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