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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韩小玲诉尹爱东、林长青、张玉鹏、史晓明饮食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玲,尹爱东,林长青,张玉鹏,史晓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韩小玲,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尹爱东,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林长青,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张玉鹏,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史晓明,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韩小玲诉尹爱东、林长青、张玉鹏、史晓明饮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玲于2013年12月24日与被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亢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