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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绍兴科创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卫,绍兴科创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荣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科创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震荣。上诉人王卫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民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卫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王卫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