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刑初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开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肥东刑初字第007号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开某,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现住肥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开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2日22时45分左右,被告人开某醉酒后驾驶皖A×××××(临时号牌)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到沪陕高速公路590公里处被合肥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被告人开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3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报告书、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开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开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开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葛有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