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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7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陈玉森与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森,沈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7323号原告陈玉森。被告沈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森诉被告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