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7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陈玉森与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森,沈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7323号原告陈玉森。被告沈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森诉被告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