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刑终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石坤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石坤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亳刑终字第00282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石坤,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农民。2006年9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3月31日被抓获,同年4月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郑某,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石坤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谯刑初字第04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石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王石坤以向山东省德州商人任某出售大豆为名,骗取任某110000元。案发后,王石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二)2011年6-7月份、2012年6-7月份,被告人王石坤驾驶农用小货车到亳州市涡阳县标里镇高前楼村收购小麦等粮食,王石坤收购村民粮食后只是给高某等19户卖粮户出具了欠条。后其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将收购的粮食出卖并在高某等19户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携带225922.55余元粮款逃匿。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王石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5922.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王石坤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任某的损失,取得任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石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石坤退赔违法所得。王石坤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第二起诈骗事实不清;原判量刑过重。故请求改判。辩护人提出了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7月20日,上诉人王石坤给山东省德州商人任某打电话,谎称其有一车大豆要卖给任某,经双方协商,任某确定要这车大豆。7月21日,王石坤对任某谎称大豆已经装好车,要求任某预付款。任某按照王石坤的要求让其妻子通过邮政储蓄汇给王石坤指定的账户上汇了110000元。后任某打电话给王石坤之妻核实收到货款的情况,王妻回话说货款已收到。任某汇款后一直没收到王石坤的大豆,任某向王石坤催要货款,王石坤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王石坤潜逃。案发后,王石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单载明:被害人任某给王石坤汇款110000元。2、辨认笔录载明:经任任某辨认,王石坤就是骗其大豆款的人。3、被害人任某陈述:其与王石坤是生意上的朋友,2012年王石坤要给其送货,车装好后让其把钱汇过去。其让妻子给其汇了110000元,对方接到款后,一连几天货没到。其催问王石坤发货情况,王石坤以各种理由搪塞。后,王石坤夫妻电话都关机。4、证人崔某甲证言:任某被其妹夫王石坤骗走大豆款一事,任某找过其,但其没有过问。5、证人崔某乙证言:王石坤是收粮食的,他爱好赌博,输了好几十万元,并且经常带着女的胡混。6、证人崔某丙证言:其与王石坤已经离婚。王石坤骗任某的大豆款其不知情,任某是否往其卡上汇了110000元其也记不清了,因为该卡从2004年就开始使用,干生意时都是往其卡上汇款。7、谅解书、收条载明:王石坤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8、上诉人王石坤供述:其给任某送大豆送了好多年了。因为其爱赌博欠了好多赌债,其没有钱了,所以给任某送货也少了,但是任某还是信任其。后其骗任某说给他送的大豆已经装好车,并且要任某汇给其110000元大豆款,其实其根本没有装车,也没打算给他送大豆。任某把钱汇给其后,其骗任某说货被淋了,其实不想给他送大豆。(二)2011年6-7月份、2012年6-7月份,上诉人王石坤驾驶农用小货车到亳州市涡阳县标里镇高前楼村收购小麦等粮食。王石坤收购村民粮食后只是给高某等19户卖粮户出具了欠条,并没有当场给付卖粮户现金。王石坤以1.05元每斤的价格收购卖粮户的粮食,后以1.02元每斤的价格销售出去。王石坤在将上述粮食卖完后,在高某等19户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携带225922.55余元粮款逃匿。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委托书及王石坤出具的收据载明:全村19户村民委托高某办理王石坤欠钱事宜及王石坤出具的欠条,欠款共计225922.55元。2、王石坤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载明:王石坤的乳名叫小峰。3、被害人高某陈述:王石坤每年6、7月份到其庄收小麦,有急需用钱的王石坤就给点,剩下的打欠条,其手中有19张欠条,合计225922.55元。从2012年9月份,其就开始找王石坤要钱,但找不到该人。其给王石坤打电话也没有人接。4、其他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卖给王石坤粮食及要款经某5、上诉人王石坤供述:2011-2012年,其开着农用三轮车到涡阳县标里镇前李行政村收粮食,一般是1.05元每斤,其给农户打的有条子,具体收购哪些人的粮食其记不清了。这些粮食价值二十多万元。其收购粮食的时候没有给现金,不需给利息,其以1.02元每斤的价格卖了二十多万元现金。其拿卖粮食的钱去北京做生意赔了十几万元,剩下的几万元被其消费。其父亲给其打电话说卖粮食的人要粮款,其原来用的手机号也停用了。另供述:其爱好赌博。此外本案还有以下综合证据:1、户籍信息证实:王石坤的个人基本信息。2、抓获经过载明:王石坤于2013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王石坤共实施合同诈骗两起,诈骗数额共计335922.55元。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石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王石坤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任某的损失,取得任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提出原判认定的第二起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王石坤隐瞒其酗赌及其资金状况恶化的事实,收受卖粮户的粮食后低价出售,并采取更换手机号码、离开居住地等方式逃避债务,上述事实清楚且依法构成犯罪,故对其该节上诉理由及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王石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判刑罚并无不当,对其该节上诉理由及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超代理审判员 罗炜代理审判员 杜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