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四川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36号原告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玉石村6组。法定代表人赵忠世,经理。被告四川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8号7栋1-2楼172号。法定代表人周百平,董事长。原告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在中国银行罗江支行的银行存款共计11000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高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