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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民三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进成与被上诉人济源鑫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进成,济源鑫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中民三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进成,男。委托代理人许文,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鹭华,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鑫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劲松,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王进成与被上诉人济源鑫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集团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王进成于2012年5月9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鑫鑫集团公司向其提供鑫鑫集团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经营有关的协议、文件和财务会计报告以供查阅、复制;2、鑫鑫集团公司提供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以供查阅;3、其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鑫鑫集团公司2007年3月25日以来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鑫鑫集团公司应提供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以配合审计。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2)济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王进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中关于王进成主张其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鑫鑫集团公司2007年3月25日以来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对王进成主张其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鑫鑫集团公司2007年3月25日以来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的诉讼请求部分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黄存智审 判 员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军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