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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范为与山东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为,山东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为。委托代理人于雪梅,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9号津汇广场一号楼702室。负责人申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该公司人事经理。上诉人范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为于2013年12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范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草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