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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8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赵兴建与毛金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建,毛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834-1号申请执行人赵兴建。被执行人毛金辉。赵兴建申请执行毛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金执字第83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毛金辉配偶陈志霞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毛金辉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房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毛金辉配偶陈志霞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