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民初字第25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德升、王玉娟与丁国亮、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升,王玉娟,丁国亮,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法民初字第2554-3号原告张德升。原告王玉娟。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传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国亮。委托代理人傅辉,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贵祥,该公司职工。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临法民初字第2554-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丁国亮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国亮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名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