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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钱亚平与赵文君、陈颖、何晓柱、李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亚平,赵文君,陈颖,何晓柱,李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钱亚平,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赵文君,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陈颖,女,1982年生,汉族,成武县。被告:何晓柱,男,1963年生2月2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李春玉,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成武县。原告钱亚平诉被告赵文君、陈颖、何晓柱、李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亚平起诉称,2013年3月8日被告赵文君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被告赵文君于2013年4月7日归还,利息2分,被告李春玉、陈颖、何晓柱为被告赵文君担保,利息已结算至2013年4月7日。经多次催要,四被告至今未还。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被告赵文君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被告赵文君于2013年4月7日归还,利息2分,被告李春玉、陈颖、何晓柱为被告赵文君担保,利息已结算至2013年4月7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张春林证言为凭,业经庭审认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钱亚平与四被告签订的20万元《借款合同书》及借条、担保手续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赵文君应当按约定时间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李春玉、陈颖、何晓柱在担保期限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赵文君偿还原告钱亚平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从2013年4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陈颖、何晓柱、李春玉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颖、何晓柱、李春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文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四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还款时增付430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审 判 员  袁雪峰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