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颜伟忠与黄建忠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伟忠,黄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17号原告颜伟忠,男,51岁,住漳州市。委托代理人郑耀辉、杨斌莉,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忠,男,55岁,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颜伟忠与被告黄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志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