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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颜伟忠与黄建忠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伟忠,黄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17号原告颜伟忠,男,51岁,住漳州市。委托代理人郑耀辉、杨斌莉,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忠,男,55岁,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颜伟忠与被告黄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志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