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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3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郑定族与蔡敏、潘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定族,蔡敏,潘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436号原告郑定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宗祥,浙江叶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敏。被告潘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定族与被告蔡敏、潘王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定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德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朝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