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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胡XX与王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111号原告胡XX,男。委托代理人郭XX。被告王XX,女。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胡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湘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伏华、人民陪审员叶全中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静担任记录。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XX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X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湘飞人民陪审员  刘伏华人民陪审员  叶全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