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6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成志与王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志,王西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6113号原告李成志。被告王西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志诉被告王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志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西红名下的鲁J3G5**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人民币1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西红名下的鲁J3G5**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人民币1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