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刘丽晨与肖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晨,肖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刘丽晨。被告:肖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晨诉被告肖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丽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