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38号原告许某某,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某某,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