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李淑凤与张春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凤,张春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李淑凤被告张春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凤诉被告张春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