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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潍坊潍柴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潍坊万都经贸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潍柴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潍坊万都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商初字第574号原告潍坊潍柴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万都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潍柴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万都经贸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潍柴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潍柴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71元,减半收取5585元,财产保全费4505元,以上两项共计10090元,由原告潍坊潍柴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平生代理审判员  韩 璐代理审判员  汤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