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立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刘俊杰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刘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立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关南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旅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车陂大岗工业区第八栋二楼西边之一。法定代表人:刘俊杰,总经理。被申请人:刘俊杰,担保人:武汉三新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关南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旅黄。申请人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刘俊杰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67155.95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武汉三新书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关南三路1号办公楼、生产楼的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刘俊杰银行存款人民币667155.95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武汉三新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关南三路1号武汉三新书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建筑面积5512.2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坐落于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关南三路1号武汉三新书业有限公司生产楼(建筑面积10486.1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三、查封担保人武汉三新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湖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使用面积为8537.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2007)第02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福生审 判 员 柳洪强代理审判员 余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