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洪燕与汪岸林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燕,汪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159-1号申请人:洪燕,女,汉族,1974年1月28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汪岸林,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洪燕诉汪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洪燕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汪岸林财产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并提供了相关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洪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汪岸林财产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移、挪用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文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