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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洪燕与汪岸林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燕,汪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159-1号申请人:洪燕,女,汉族,1974年1月28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汪岸林,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洪燕诉汪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洪燕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汪岸林财产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并提供了相关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洪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汪岸林财产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移、挪用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文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