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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利某因与张某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某,张某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313号原告张利某,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木顺,男,1941年7月14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玲,女,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贞,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利某因与被告张某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木顺,被告张某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利某诉称:2012年8月,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导致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张艺某由被告(张某玲)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被告所诉,他本人最近遭遇车祸受到伤害,肇事车辆现场逃逸,住院期间已花去大量治疗费用,至今仍身体欠佳且无业,没有经济来源,已说明无能力抚养婚生子张艺某。为便于婚生子张艺某受学教育不受影响,达到生活来源确有保障,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张艺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张某玲辩称:光凭被告一人能力抚养小孩是有困难的,但是若原告出抚养费,被告抚养小孩是可以的,所以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不成立,小孩是由被告抚养长大的,继续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小孩成长。原告张利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离婚协议书一份,张艺某诉张利某抚养费一案的诉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无能力抚养小孩,抚养关系应变更为由原告张利某抚养。被告张某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人任春丽当庭证言一份,以此证明孩子经常跟着原告张某玲。对原告张利某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利某提供的证据,被告张某玲提出异议称真实性无异议,但恰恰证明被告一人无能力抚养孩子,若原告出抚养费,被告就有能力抚养,因张艺某在其诉张利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诉状中陈述“靠母亲一人无能力抚养原告”,该诉状未证明被告张某玲完全无能力抚养子女,且该诉状仅说明被告张某玲经济能力有限,并未证明被告张某玲对张艺某生活、学习等方面的照料不能满足张艺某健康成长的需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张某玲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张某玲提供的证据,原告张利某提出异议称证人不能证明啥问题,因该证据可以证明张艺某经常跟着张某玲,且原告张利某承认其白天忙于打工,晚上才回家,张艺某主要随母亲生活,较为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利某和被告张某玲曾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2月17日生育儿子张艺某,于2012年8月29日登记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协议书约定张艺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女方自理”,原、被告离婚后,张艺某由其母亲被告张某玲抚养,有时也到原告张利某及其女朋友处生活。2013年11月7日,原告张利某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本案原、被告离婚时已约定儿子张艺某归被告张某玲抚养,离婚后张艺某主要由被告张某玲抚养,在没有法定事由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张艺某仍由被告张某玲抚养为宜;原告张利某忙于工作,不便亲自抚养张艺某,而被告张某玲有抚养张艺某的便利条件,张艺某由被告张某玲抚养,更有利于促进亲子感情交流,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故张艺某仍由被告张某玲抚养为宜;原告张利某诉称被告张某玲没有经济来源,已说明无能力抚养婚生子张艺某,因被告张某玲虽遭遇车祸受伤,致其经济条件下降,但抚养权的归属应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来确定,而不是根据经济条件的优劣来确定,被告张某玲的经济条件不足以满足张艺某的健康成长的,原告张利某支付部分抚养费,便可使张艺某健康成长,没有必要变更张艺某的抚养关系。综上,原告张利某要求变更张艺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利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利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宪民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