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闫玉顺与平定县天虹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顺,平定县天虹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09号原告闫玉顺。委托代理人闫丙磊,系原告闫玉顺之子被告平定县天虹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明,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玉顺诉被告平定县天虹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玉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