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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田亚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亚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密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小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百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宗渤,男,1976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策,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亚美,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田亚美退出施工场地,不得阻拦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田亚美院落南侧街道内及院落东侧的空地内进行铺设地下管线施工。本院认为: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华润希望小镇相关工程的中标施工方,有权临时占用田亚美院落南侧街道及东侧空地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田亚美应提供便利。同时,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应尽量避免妨害田亚美的正常生活及避免损害田亚美的房屋、院落。鉴于华润希望小镇是北京市政府打造的新农村建设示范工程,为使村民按期搬入新民居,工期紧,任务重,本院对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田亚美院落南墙二米以外街道内和院落东侧空地内施工铺设管道,被告田亚美退出施工场地,不得阻拦施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圣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商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