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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铁岭市大地物资有限公司和马某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马某账户的冻结。扣划马某帐户的银行存款。继续冻结该账户。执行员 :刘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董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