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铁岭市大地物资有限公司和马某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马某账户的冻结。扣划马某帐户的银行存款。继续冻结该账户。执行员 :刘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董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