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邵东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邵东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杨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颜小龙,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罗雄兵,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飞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小龙、被告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雄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婚后沉迷赌博,屡教不改。原、被告曾于2009年1月5日达成书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杨某乙、杨某丙由原告抚养成年,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车;共同偿还16万元的共同债务。被告宁某某辩称,原、被告共同生活已达15年之久,生育了两个儿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9年1月5日的书面离婚协议是双方争吵时一时冲动签订的,不代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只要双方改正各自的缺点和错误,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不离婚有利于家庭和睦和小孩成长。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宁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即同居生活,2002年9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男孩杨某乙、杨某丙。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近三年来,因被告参与打牌赌博,双方为此时有争吵,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身份证、被告和两儿子的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及同居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了两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虽然近几年因被告参与打牌赌博双方时有争吵,但只要被告认识到自身的缺点和错误并加以改正,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交流,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要求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飞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沙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