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站民二初字第002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站民二初字第00243-2号原告焦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红军,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焦作煤业(集团)王封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