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魏某。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魏某的小轿车。担保人张某已向本院提供房屋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大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某的小轿车;二、查封担保人张某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