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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魏某。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魏某的小轿车。担保人张某已向本院提供房屋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大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某的小轿车;二、查封担保人张某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