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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立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黄世清与李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世清,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立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黄世清。委托代理人:李红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金,申请人黄世清因与被申请人李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车牌号为鄂a×××××(临)的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黄世清自愿以现金人民币12000元为本次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金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临)的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福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