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春升诉被告赵晓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升,赵晓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任春升,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粉桃,女,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晓节,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任春升诉被告赵晓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民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春升委托代理人薛粉桃、被告赵晓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春升诉称:被告在原告楼下的公共巷道内熬制涮锅用料及放置数个装满煤气的大罐(一米多高)。厨师在原告楼下的炉灶上用海锅熬制搅拌有花椒、辣椒、大料等调料的涮锅用料,几年来一直使原告饱受着刺鼻的气味及油烟的困扰,使原告在炎热的夏季空调不能使用(油烟把空调的叶片糊死了),窗户一年四季不能打开,玻璃被严重污染不能透光,原来的住户也退租,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6000元以上,空调也因此报废。原告夫妇均是七十岁的老人,经常被油烟熏得咳嗽、喉咙痛。且每天担心被告的煤气罐爆炸,造成精神压力,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全家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及经济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未果。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搬走并拆除停放在原告楼下公共巷道内堆放的易燃易爆物(大型煤气罐)及加工用的炉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任春升就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土地使用证1份。2、照片5张。证明原告房后是巷道,被告在房后放置煤气罐及熬制涮锅调料的事实。同时原告陈述,被告每月熬制涮锅调料四五回,熬料声音及油烟熏染导致原告对外出租四间房屋受到影响,租户经常退房,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维修空调费260元及两年房租损失6000元。被告赵晓节辩称:1、租房屋的时候,房东说巷道是他的地方,被告才把物品放置在那里。2、原告怕煤气罐爆炸,是因为对其不了解,被告存放煤气罐是根据规定放置的,并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3、原告说房屋租不出去与被告无关,可能是原告自己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被告赵晓节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无异议,但对原告陈述有异议。熬制汤料是根据生意的好坏来决定,夏季每月一至两回,冬季是两至三回。有六个大煤气罐,外面存放三个,煤气罐每年都要安检,不存在危险。小煤气罐并不使用,现在用的是电磁炉。设备都是经过环保局批准的,并不存在危害。原告房屋租不出去与被告无关,损失不合理,不应该赔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综合审查判断并结合庭审内容,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为南北邻居,被告赵晓节经营的石锅鱼饭店居北,原告任春升楼房居南,中间隔一巷道。被告赵晓节经营饭店在巷道内安装一炉灶及放置煤气罐,用来熬制涮锅调料,未安装排除油烟设备,每月熬制几次,每次熬制时间为4小时左右。还查明,原告任春升住在楼下,楼上房屋对外出租,靠北四间房屋,一间装有空调,每月房租200元,另外三间,每间150元。因被告赵晓节熬制涮锅调料,油烟熏染原告窗户玻璃、空调,造成原告生活及租房受到影响,原、被告多次发生争执。后经环保局协调未果,原告任春升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搬走煤气罐,拆除熬制涮锅调料炉灶,并赔偿原告维修空调费260元及两年房租损失6000元。再查明,审理中,被告赵晓节对原告窗户玻璃进行了清洗,并搬走部分煤气罐。本院认为,原、被告互为邻居,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赵晓节在原告房后熬制涮锅调料,油烟熏染对原告生活造成影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不经常熬制涮锅调料,故可不拆除炉灶,但被告应安装烟筒以排出油烟。关于损失问题,原告虽未提交相关证据来证实其实际损失,但油烟熏染影响原告对外出租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酌情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晓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熬制涮锅调料炉灶上安装烟筒(用以排出油烟,烟筒高度以超过原告房屋为宜);二、被告赵晓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春升损失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赵晓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珊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运盐字第号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备注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