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沅民一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朱光政与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政,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964号原告朱光政,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吉生祥,系沅陵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18011106491。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迎丰西路207号15楼,组织机构代码:75060947-2。法定代表人吴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全海滨,系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91093528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光辉(系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政与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光政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光政以证据不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光政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光政负担。审 判 长  姚祖坤代理审判员  涂显卫人民陪审员  杨 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迪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