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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法执字第0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韩世钢与刘会明、何增宏、袁贵林、杨少勤、童元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世钢,刘会明,何增宏,袁贵林,童元安,杨少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法执字第00117-6号申请执行人韩世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会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增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袁贵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童元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少勤,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阳县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会明、何增宏、袁贵林、童元安、杨少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五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童元安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宽坪信用社莲花分社账号中有存款3990.41元,账号中有存款14650.35元,因被执行人童元安拒不履行判决书内容,本院依法划拨该两笔账户中存款共计18600元以抵充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童元安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宽坪信用社莲花分社账号中存款3990元、账号中存款146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