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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民初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龙飞云与蒋柏新、赵玲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飞云,蒋柏新,赵玲娜,蒋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263-3号原告:龙飞云。被告:蒋柏新。被告:赵玲娜。被告:蒋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飞云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654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273元及诉讼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450元,共计599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焱代理审判员  廖莉莎人民陪审员  杨秀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穆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