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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1935号刘维成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刘XX,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江县XX镇X街居委会宿舍。被告王XX,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江县XX镇X街居委会宿舍。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宋红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赞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