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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生福与被执行人张得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福,张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张生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得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张生福与被执行人张得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永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生福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得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822元的义务。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2013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张生福向本院提交双方当事人已解决完毕法院不再执行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执字第5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