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应东标、石华涛、谢水宝、李金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东标,应华涛,谢水宝,李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应东标,男,1966年1月1日出生。申请人应华涛,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申请人谢水宝,男,1940年7月30日出生。申请人李金秀,女,1947年11月10日。申请人应东标与申请人应华涛、谢水宝、李金秀法定继承纠纷于2013年11月16日在顺昌县仁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被继承人谢清秀住房公积金存款人民币26677.69元,由应东标继承享有,应华涛、谢水宝、李金秀自愿放弃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治病时所欠债务由继承人应东标负责偿还。其它无异议。于2014年2月28日前履行完毕。本协议一式五份,当事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现因申请人应东标与申请人应华涛、谢水宝、李金秀于2013年12月24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应东标与申请人应华涛、谢水宝、李金秀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应东标与申请人应华涛、谢水宝、李金秀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3年11月16日在顺昌县仁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2013)顺仁调字第022号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艳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