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民监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闾雪芳与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闾雪芳,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监字第00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闾雪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建华。再审申请人闾雪芳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泰河民初字第03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闾雪芳申请再审称,我与王建华之间的经济往来,不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属于非法集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并且按泰兴市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该案应由黄桥人民法庭受理,不应该由河失法庭受理。虽然当时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该调解书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王建华诉闾雪芳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原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2013年6月6日通知双方到庭调解,王建华与闾雪芳均委托了法律工作者作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参与调解,足以说明双方是自愿达成了调解书。闾雪芳申请再审时,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王建华与闾雪芳之间的借贷涉嫌刑事犯罪,故也不能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综上,闾雪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闾雪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玉成审判员 刘年萍审判员 赵 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