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康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与张有利等十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张有利,高春艳,杨玉龙,石桂清,刘景洋,代亚杰,费秋利,王立杰,刘井辉,郭凤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康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张艳芬,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有利。被告:高春艳(与被告张有利系夫妻关系)。被告:杨玉龙。被告:石桂清(与被告杨玉龙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景洋。被告:代亚杰(与被告刘景洋系夫妻关系)。被告:费秋利。被告:王立杰(与被告费秋利系夫妻关系)。被告:刘井辉。被告:郭凤莲(与被告刘井辉系夫妻关系)。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诉被告张有利、高春艳、杨玉龙、石桂清、刘景洋、代亚杰、费秋利、王立杰、刘井辉、郭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就欠款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秦 聪人民陪审员 董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