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葛蔼平与吴健伟、张发祥、刘庭美、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蔼平,张发祥,刘庭美,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葛蔼平,女,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张发祥,男,1946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告刘庭美,女,1949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道长巷60-1002。被告吴健伟,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蔼平与被告张发祥、吴健伟、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吴健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的中原被告均不在南长法院的辖区内,本案应由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葛蔼平与张发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为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吴健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健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诉讼费人民币80元,由吴健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佳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