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与任万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任万勇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负责人钟某,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明富,该法律服务所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任万勇,男,生于1968年7月5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申请人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因与被申请人任万勇之间产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任万勇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任万勇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