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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XX生与被执行人矫国森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生,矫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XX生,男,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矫国森,男,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XX生与被执行人矫国森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4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矫国森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