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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三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建设、张建武、张建波、张建文、张小青、张小英与郭琳琳为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设,张建武,张建波,张建文,张小青,张小英,郭琳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357号原告张建设。男。原告张建武,男。原告张建波,男。原告张建文,男。原告张小青,女。原告张小英,女。被告郭琳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设、张建武、张建波、张建文、张小青、张小英诉被告郭琳琳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武代表原告六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武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通通助理审判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