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三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建设、张建武、张建波、张建文、张小青、张小英与郭琳琳为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设,张建武,张建波,张建文,张小青,张小英,郭琳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357号原告张建设。男。原告张建武,男。原告张建波,男。原告张建文,男。原告张小青,女。原告张小英,女。被告郭琳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设、张建武、张建波、张建文、张小青、张小英诉被告郭琳琳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武代表原告六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武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通通助理审判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