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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袁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江西济民可信医药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叶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西济民可信医药有限公司,叶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袁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江西济民可信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叶斐,男。原审原告江西济民可信医药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叶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1)袁民一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况柳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