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528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互相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宁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羊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