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龚菊香申请执行成都方元盛劳务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菊香,成都方元盛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10号申请人龚菊香,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成都方元盛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经理。本院在办理龚菊香请执行成都方元盛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3)大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成都方元盛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798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