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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商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邹金枝、邱建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邹金枝,邱建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商初字第984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郑玉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小娟,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金枝,女,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吴忠市利通区。被告邱建东,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金枝、邱建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