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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初字第0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邱氏商贸有限公司、邱孟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邱氏商贸有限公司,邱孟禄,周丹,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邱孟华,邱孟利,邱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345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81号。负责人乔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明刚。被告连云港邱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127号。法定代表人邱孟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邱孟禄。被告周丹。被告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房山镇达宁路115号。被告邱孟华。被告邱孟利。被告邱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告连云港邱氏商贸有限公司、邱孟禄、周丹、邱孟华、邱孟利、邱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姜如明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人民陪审员  孟 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爱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