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民确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耿彬,江阴市中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华,江阴市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确字第0002号申请人徐晓华,女,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江阴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杨惠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和爽,该院医疗安全科副科长。申请人徐晓华、江阴市人民医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浦峥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徐晓华、江阴市人民医院因医患纠纷,经江阴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3年12月25日达成协议,协议书内容如下:1、江阴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徐晓华人民币肆拾捌万圆整(480000元)。2、徐晓华承诺放弃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及其他诉求。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因医患产生的争议(包括本次诊疗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各项并发症和后遗症以及相关费用)一次性处理结束。4、双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并且不得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得有损对方声誉。5、以上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江阴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编号为澄医调字第20131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浦 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燕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