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法民初字第03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黎强与邓小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强,邓小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328号原告黎强,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小江,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强与被告邓小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黎强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圣丹 来源:百度“”